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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调解制度

第十三师新星市(哈密市)橄榄绿应急救援队调解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目的

为规范第十三师新星市(哈密市)橄榄绿应急救援队(以下简称“救援队”)内部及关联矛盾纠纷调解工作,践行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依托救援队公益属性、应急服务特色,高效化解队内管理、志愿服务、救援协作、群众求助等各类纠纷,筑牢基层和谐稳定防线,保障救援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,维护队员、服务对象及相关方合法权益,结合救援队实际与哈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要求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制定依据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》及哈密市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工作规范,同时贴合救援队章程、志愿服务管理相关规定,立足哈密本地社会治理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三条 适用范围

本制度适用于第十三师新星市(哈密市)橄榄绿应急救援队内部各类矛盾纠纷调解,包括但不限于队员之间、队员与救援队管理层之间、队员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、救援队与协作单位/个人之间,以及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、公益服务过程中衍生的简易民事纠纷调解。

第四条 调解原则

       自愿平等原则:调解工作需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,不得强迫调解;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,享有平等陈述、举证、申辩的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合法合规原则:调解活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,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   公平公正原则:调解员秉持客观中立立场,不偏袒任何一方,依规依程序开展调解,确保纠纷化解公平公正。

       高效便民原则:立足救援队应急服务特性,简化调解流程,快速响应纠纷诉求,就近就地化解矛盾,兼顾效率与实效,避免纠纷激化。

       公益无偿原则:救援队调解工作属于公益服务范畴,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,严禁借调解谋取私利。

第二章 调解组织与人员

第五条 调解组织设立

救援队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小组,作为队内专职调解机构,由救援队管理层统筹管理,接受哈密市当地司法行政部门、综治中心的业务指导,对接基层多元解纷工作体系,确保调解工作规范化、专业化开展。调解小组设组长1名,由救援队负责人兼任,负责统筹调解工作;组员若干,从队内责任心强、处事公正、熟悉队内事务及基础法律知识的骨干队员中选拔。

第六条 调解员条件

       拥护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援队章程,品行端正、作风正派,群众认可度高;

       热爱公益调解事业,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、情绪疏导能力,处事客观中立,无违法违纪记录;

       熟悉救援队工作流程、志愿服务规范,掌握基础法律常识及矛盾纠纷化解技巧,经队内培训合格后上岗;

       严格遵守调解纪律,保守调解秘密,保护当事人隐私及个人信息。

第七条 调解员职责

       受理、登记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,排查队内潜在矛盾纠纷,主动介入化解简易纠纷;

       依规开展调解工作,核实纠纷事实,倾听双方诉求,组织协商沟通,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;

       规范制作调解笔录、调解协议,做好调解档案整理、归档及保管工作;

       定期复盘调解案例,总结工作经验,参与队内及上级部门组织的调解业务培训;

       及时上报重大、复杂纠纷,对接基层调解组织、司法部门联动化解,做好调解后续回访工作。

第三章 调解范围与受理条件

第八条 调解受理范围

1.       队内管理纠纷:队员考勤、任务分配、奖惩评定、物资领用、权责划分等引发的矛盾;

2.       志愿服务纠纷:队员参与救援、公益服务过程中,与队友、服务对象、协作方产生的口角、误会、权责争议等;

3.       简易民事纠纷:救援队服务范围内,群众之间因琐事引发的轻微邻里纠纷、财产损毁赔偿纠纷、劳务帮扶争议等(不含重大民事、刑事纠纷);

4.       其他适宜调解的民间纠纷: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简易纠纷。

第九条 不予受理情形

       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,或调解过程中单方退出调解的;

       纠纷已进入法院诉讼、仲裁程序,或已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;

       涉及刑事犯罪、治安违法、重大财产权益争议,超出救援队调解权限的;

       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;

       其他依法不得通过民间调解化解的纠纷。

第十条 受理条件

       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,且双方自愿接受救援队调解;

       有具体的调解请求、事实及理由,纠纷事实清晰、争议不大;

       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调解受理范围,且未超出救援队职责权限。

第四章 调解工作流程

第十一条 申请与受理

纠纷当事人可口头或书面向救援队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申请,填写《调解申请书》(口头申请由调解员现场记录);调解小组收到申请后,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符合受理条件的,予以受理并告知双方调解时间、地点、调解员及权利义务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书面/口头告知理由,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调处等合法途径解决。

第十二条 调解准备

调解员受理纠纷后,及时梳理纠纷事实,核实相关证据材料,了解双方核心诉求;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,告知需携带的身份证明、证据材料;对复杂纠纷,可提前开展走访核实,摸清矛盾根源,制定初步调解方案,确保调解工作有序推进。

第十三条 现场调解

1.       调解员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,宣读调解纪律、当事人权利义务,告知回避权利;

2.       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纠纷事实、诉求及理由,出示相关证据,调解员做好调解笔录;

3.       调解员居中疏导,厘清纠纷责任,释法明理、耐心劝解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,协商解决方案;

4.       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,不得压制诉求、强迫妥协,全程保持中立客观;

5.       简单纠纷当场调解、当场化解;复杂纠纷可分次调解,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,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适当延长。

第十四条 调解终结

       调解成功: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,调解员现场制作《调解协议书》,载明双方信息、纠纷事实、协议内容、履行方式及期限等,由双方当事人、调解员签字确认,加盖救援队公章,协议书一式三份,双方当事人、调解小组各执一份;

       调解失败: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,或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的,调解员终止调解,出具《调解终止告知书》,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权;

       移送处置: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超出权限、涉嫌违法违规的,立即终止调解,移送当地公安、司法、综治等部门处理。

第十五条 回访与履行

调解成功后,调解员在协议履行期限内开展1-2次回访,督促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,核实协议落实情况;对未按约定履行的,及时督促提醒,必要时协助对接基层调解组织、司法部门推动履行,巩固调解成效,避免纠纷反复。

第五章 调解纪律与责任

第十六条 调解工作纪律

       调解员不得偏袒一方、徇私舞弊,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、接受宴请馈赠;

       严格保守调解秘密,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、个人信息及纠纷细节;

       按时开展调解工作,不得无故拖延、推诿调解职责,不得擅自终止调解;

       严禁借调解工作插手当事人合法事务,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达成协议;

       规范保管调解档案,不得损毁、遗失调解笔录、协议等相关材料。

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

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,存在失职渎职、徇私谋利、泄露秘密等行为的,由救援队管理层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取消调解员资格、队内通报处分;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

救援队调解小组建立专门调解档案,对调解申请书、笔录、协议书、告知书等材料统一编号、分类归档,妥善保管,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,便于后续查阅、复盘。

第十九条 培训提升

救援队定期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,学习法律法规、调解技巧、基层治理政策等内容,对接哈密市司法、综治部门开展交流学习,提升调解员专业素养和纠纷化解能力。

第二十条 制度修订

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、地方政策调整及救援队工作实际变化,可适时修订完善,修订后经救援队管理层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
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由第十三师新星市(哈密市)橄榄绿应急救援队负责解释。

创建时间:2026-03-08 11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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