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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救援证、车牌管理细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救援证、专属车牌的规范管理,提升救援队伍整体素质与规范化水平,依据《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参与告知书》及相关约定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救援证(以下简称 “救援证”)是队员从事紧急救援、地震救援、水域救援、山地救援、道路救援等工作的身份证明;专属车牌是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的专用标识(必要时悬挂)。队员执行救援任务时应当持有有效救援证,车辆需按规定悬挂专属车牌。

第三条 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负责本队救援证、专属车牌的日常管理、申领审核、培训考核及监督检查工作。

第四条 救援证、专属车牌的格式、内容、编号及制作标准由本队统一规定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仿制。

第五条 队员在执行救援任务及接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,须主动出示救援证,车辆按要求悬挂专属车牌。未取得本队救援证的人员,不得以本队名义从事救援活动;悬挂本队专属车牌的车辆,不得同时张贴或悬挂其他类似专属标识。

第二章 证件与车牌申领

第六条 申领救援证、专属车牌的人员,须参加本队组织的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,方可领取使用。

第七条 参加培训与考核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合法公民,优先吸纳退役军人;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无违法犯罪记录;

(三)志愿加入本队,服从队伍管理,经专业培训且自有车辆(申领车牌者);

(四)具备必要的救援专业知识、技能及相应的身体素质、心理素质;

(五)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、55 周岁以下;

(六)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;

(七)身体和心理健康,无《参与告知书》中约定的不适宜高强度活动的疾病;

(八)品行良好,无不良嗜好;

(九)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得申请参加培训与考核:

(一)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(二)曾被开除公职的;

(三)不符合《参与告知书》健康要求的。

第九条 申请参加培训与考核的,需向本队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救援证、专属车牌申领登记表(注明个人基本情况、拟参与救援类型及自有车辆信息);

(二)身份证、退伍证(如有)原件及复印件;

(三)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(四)无犯罪记录证明;

(五)健康证明(符合《参与告知书》健康声明要求);

(六)一寸免冠照片 2 张。

第三章 证件与车牌管理

第十条 救援证、专属车牌由本队统一发放,仅限本人、本车使用,不得损毁、涂改、转借或出租。

第十一条 队员遗失救援证或专属车牌的,须立即向本队报告,经审核属实后,由本队在 3 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遗失声明。声明发布后可申请补办,补办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(参照《参与告知书》费用承担约定)。
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队将注销其救援证及专属车牌:

(一)队员申请退队的;

(二)队员因重大违纪或触犯刑法被解除资格的;

(三)救援证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;

(四)队员年龄超过 55 周岁且未通过特殊审批的。

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

第十三条 本队定期组织队员开展在岗培训,结合新法规及救援技能更新,强化队员法律意识与专业能力,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。

第十四条 本队每年对队员进行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:

(一)优秀:工作实绩突出,精通救援业务,行为规范,无救援差错;

(二)合格:能完成工作任务,熟悉业务知识,行为规范,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救援失误;

(三)基本合格:基本能完成任务,了解业务知识,行为基本规范,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救援错误;

(四)不合格:法律、业务素质不足,难以胜任救援工作;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救援错误。

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在队内通报,并作为救援证、专属车牌年审依据。考核等次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的,予以年审通过;考核不合格的,年审不予通过。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,救援证、专属车牌自行失效。

第十六条 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队将暂扣其救援证、专属车牌,由所在分队收缴:

(一)年度考核不合格的;

(二)无故不参加培训或考核的;

(三)涂改、转借救援证或专属车牌的;

(四)违反《参与告知书》行为规范的。暂扣期间,队员不得从事救援活动。

第十七条 被暂扣证件、车牌的队员,须参加本队组织的离岗培训,经补考合格后方可领回证件、车牌。

第十八条 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队将吊销其救援证、专属车牌,且不得重新申领:

(一)受到刑事处罚、行政拘留或被开除队籍的;

(二)利用救援证、车牌从事非法活动或谋取私利的;

(三)以欺诈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件、车牌的;

(四)违反本细则及《参与告知书》约定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
(五)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。

第十九条 队员对吊销决定不服的,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队申请复核,本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条 本细则与《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参与告知书》具有同等效力,未尽事宜参照告知书相关约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哈密市橄榄绿应急救援队负责解释。

创建时间:2026-01-14 17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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